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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本案情】
張某于2015年9月11日被蕪湖某汽車配件公司錄用,該公司在員工入職后即為張某繳納社保。但因其在上一家公司某快遞公司的社保未停而社保繳納不成功。該汽配公司立即告知張某,要其到上家單位通知停保,次月該公司繳納社保仍未成功。11月13日,張某在該汽配公司發(fā)生工傷,汽配公司為張某申請了工傷認定?,F(xiàn)張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其工傷待遇,雙方發(fā)生爭議,張某提起仲裁,區(qū)仲裁院裁決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張某工傷待遇。汽配公司不服訴至法院,一審法院判決單位不需要支付該筆費用。張某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蕪湖中院,中院最終判決單位承擔工傷費用。
【評析】
在用工過程中,經(jīng)常會發(fā)生上述案件里面類似的情形,雖然目前的主流判罰依然是本著照顧弱者的角度去進行裁決裁判,最終都是由用人單位買單。但單位作為此類案件的另一當事人,也是處于弱勢地位,承擔了很多原本不應(yīng)當承擔的責任或是說承擔了部分不應(yīng)當承擔的責任。那么對于單位來說,出現(xiàn)此類員工時最好的規(guī)避方式有兩種:一、及時中止員工的合同履行,待該情況消除后再進行用工;二、購買輔助類型的保險,用以保障基本的風險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