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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阿芬,女,1963年9月27日出生。
2007年12月1日,王阿芬入職上海某街道社區(qū)工作者事務所從事社區(qū)相關工作。
2018年9月27日,王阿芬達到55周歲,單位向王阿芬發(fā)出《關于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通知》,載明“王阿芬女士:根據(jù)相關文件,單位與您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終止已經屆滿”。
同日,單位為王阿芬開具了《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》,記載2018年9月27日勞動合同終止。
2018年11月8日,王阿芬申請仲裁,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3,632元。仲裁委不予支持。
王阿芬對此不服,遂起訴至法院。
一審判決: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,勞動合同終止,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。
一審審理中,王阿芬和單位一致確認:王阿芬屬于管理崗位,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。
一審法院認為: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
本案中,王阿芬于1963年9月27日出生,至2018年9月27日已滿55周歲,且王阿芬與單位一致確認王阿芬屬于管理崗位,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。因此,在王阿芬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,單位據(jù)此書面通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,并無不妥。由此,王阿芬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3,632元的訴訟請求,于法無據(jù),一審法院不予支持。
綜上,一審判決駁回王阿芬的訴訟請求。
提起上訴:我雖然達到退休年齡,但未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,單位不得終止。
王阿芬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理由如下:
1、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與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一條雖然都規(guī)定了合同終止的條件,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依法享有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不是同一個概念,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依法享有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前提和必要條件,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在我國現(xiàn)實情況中因各種原因卻不一定都能享受到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。
2、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擴大了《勞動合同法》關于合同終止的外延,做了擴大解釋上位法。根據(jù)我國《立法法》第九十六條規(guī)定,我國《勞動同法實施條例》關于合同終止的條件對《勞動法》做了超越權限甚至違反的規(guī)定,因此,《勞動同法實施條例》不能夠作為一審判決的依據(jù)。
二審判決: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,亦是法律規(guī)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,公司終止合同并無不妥。
二審法院認為,本案的爭議焦點為: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,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與之的勞動合同,是否構成違法解除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但是同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第(六)項規(guī)定,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系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(guī),該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因此,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,亦是法律規(guī)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,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情形,兩者是并列關系,并不矛盾,均可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。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,不論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勞動合同終止。
本案中,在王阿芬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,單位書面通知王阿芬雙方勞動合同終止,并無不妥。
綜上所述,王阿芬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,應予駁回;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應予維持。二審判決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王阿芬仍不服,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。
高院裁定: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,不論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,勞動合同終止。
高院經審查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相關情形,依照該第四十四條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但是同時該第四十四條第(六)項規(guī)定,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系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(guī),該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因此,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情形,兩者均可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。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,不論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勞動合同終止,該情形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第(六)項,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的,勞動合同終止的規(guī)定。
在王阿芬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,單位書面通知王阿芬雙方勞動合同終止,據(jù)此判決并無不當。王阿芬申請再審的理由,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本院不予支持。綜上,高院裁定如下:駁回王阿芬的再審申請。